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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

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3-05-31 】 【选择字号:

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
 
 

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  指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进行管理的制度。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、编制、领导职数增减的,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,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、政府审批,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。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,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,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,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,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。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,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。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发文件、打招呼、批资金、上项目、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职能配置、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。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,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。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》(厅字〔201122号)明确规定,“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,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。各地设立副厅局级及以上机构、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等,必须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