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许可公示制度
碌曲县行政许可公示制度(试行)
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转变政府职能,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,规范行政审批行为,促进依法行政,切实加强我县干部职工对行政审批事项的了解程度,增强工作透明度,提高单位行政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一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,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、碌曲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相关网站上公示下列行政许可内容:
1、行政许可事项;
2、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;
3、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;
4、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事项和权限;
5、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标准;
6、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;
7、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;
8、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具体数量;
9、行政许可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;
10、投诉电话。
第三条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公示事项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公示:
1、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;
2、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;
3、公共查阅室、资料索取点、行政许可公告栏、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;
4、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;
5、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行政许可的形式。
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,应当及时更新。
第四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、解释的,行政机关应当说明、解释,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。
第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,应当予以公开,公众有权查阅。
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